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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高新区某加工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发布时间: 2025-04-13 来源:下载欧宝直播-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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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工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锅炉以废旧建筑模板为燃料正在运行。根据该加工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加工场2蒸吨锅炉应以生物质为燃料。对这种擅自改燃料物质,与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不符的行为,执法人员拍照留证。该加工场现场负责人黄某配合检查并确认检查情况。

  该加工场存在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出现重大变动,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1.因该加工场当场停止燃烧废旧建筑模板,并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加工场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发票金额2700元,在处罚金额自由裁量时等额减少。

  2.对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出现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

  任何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变动都可能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应主动履行环保责任,及时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避免违法风险。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艺变更的审批流程,确保环保要求落实到位。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和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和法规条款和处理依照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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