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锅炉系列 —
锅炉系列发布时间: 2024-11-22 来源:流化床锅炉
产品详情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1. 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鸠江区快乐水暖洁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2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鸠江区快乐水暖洁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25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0元,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鸠江区快乐水暖洁具经营部在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开展监督检查,在该经营部一楼销售展台及二楼库房内发现部分家用燃气灶具疑似无熄火保护设施。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扣押并抽样检验。经检验,其中3款总计25台标称“OPAICN”商标的嵌入式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设施、燃气导管、铭牌标志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上述3款标称“OPAICN”商标的燃气灶具经商标权利人辨别,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9日,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某某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27日,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吴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现场发现有“勃龙伟哥”(规格5800mg×10粒/小盒,生产日期:2022-05-08,生产商:中国香港勃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小盒,“万艾可”(产品规格9800mg×10粒/小盒,生产日期:2021年01月15日,生产商:中国香港飞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小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并实施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商品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8月29日,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芜湖添冠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1日,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线索对芜湖添冠商贸有限公司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其经营场所内侧的体验场所正在通过投影播放宣传视频,同时王姓女士持麦克风讲授相关联的内容。经执法人员当场确认,视频中多次反复出现“疾病治疗”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从四川某公司购进极瑞灵芝孢子油软胶囊120瓶。为推销该批商品,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下载部分宣传视频进行宣传。6月11日现场检查时,现场有80余位中老年人正在观看当事人播放的视频,视频中有虚假宣传灵芝孢子油作用内容。另查实,极瑞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系保健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1日,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市兆信炉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锅炉下次内部检验日期至2022年3月,下次外部检验日期至2021年4月,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最新的锅炉内外检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检查当日,当事人正在使用涉案余热锅炉已进行外部检验,但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内部检验已申请,但检验机构尚未进行检测验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镜湖区颐圣日用品店经营食品和保健品广告内容虚假和夸大宣传案
2022年7月27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镜湖区颐圣日用品店经营食品和保健品广告内容虚假和夸大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13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商户毛某非法从事基因检测。接到举报后,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对毛某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铺内存放有食品、保健食品、激光治疗仪等产品。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店铺与河南某公司合作,对外宣称其具备基因检测的资质与设备,可通过基因检验测试发现某些疾病的发病几率,以此来吸引消费的人进店开展“基因检测”。其后,由河南某公司出具虚假的“基因检测”报告,并派遣“专家”为广大购买的人解读检测报告,解读内容多为“报告数据显示某一种疾病存在很高患病概率”等话语,再由讲师对消费的人宣传某一产品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有预防作用,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产品。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毛某经营的部分产品做了成分分析,结果显示均是普通食品,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宣城东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真实、准确地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案
2022年9月21日,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宣城东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真实、准确地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6日,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广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该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发现该单位对所维保的标号为4#的客梯于2022年7月19日显示已维保。但现场查阅监控时发现,该日并未有工作人员进入电梯进行维保工作。经查,当事人未根据相关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就填写了电梯维保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 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时某某经营标签、说明书含虚假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0日,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时某某经营标签、说明书含虚假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23日,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爱得成人保健”购买的2盒“金戈悍马”、2瓶“一号”,存在无标签标识和标签含虚假内容等情况。接到举报后,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对爱得成人保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见有“金戈悍马”3瓶、“一号”3瓶和“黄金马卡”3瓶等产品在售。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送检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山区小树苗文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7月18日,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山区小树苗文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玩具,罚款12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山区小树苗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店铺货架上摆放有正在待售的两款儿童玩具手枪无中文标明的产品的名字、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购进了两款儿童玩具手枪予以销售,销售的上述两款儿童玩具手枪其外包装上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无产品的名字、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等信息,不符合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5.7.2玩具警告标识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芜湖小虫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2022年9月13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芜湖小虫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施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0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局的网络监测线索交办函,称辖区内芜湖小虫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图片上标有军徽图样,涉及嫌疑违反法律。接到交办函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的“芜湖小虫子专营店”网店上架品名为“新年狼牙队特种兵军事人仔积木海豹部队解放战争装备武器 海报突击队”的商品,售价为88元/件。该商品在公司注册地无库存,网店宣传页面上的商品图片可见玩具头盔上标有军徽图样。截至案发,该商品尚未售出,目前该商品已下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