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锅炉系列 —
锅炉系列发布时间: 2025-04-01 来源:贯流锅炉
产品详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检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菜园子镇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拆除1号、2号锅炉及炉后的脱硫除尘设施和除灰渣设施,拆除新城肥料厂房;在1号、2号锅炉及新城肥料厂房原址新建一台150t/h超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烟气除尘及脱硝装置,该新建锅炉的尾部烟气引入现有3号、4号锅炉的脱硫装置;建设灰仓、渣仓等。该项目新建150t/h锅炉的年燃煤量为239633.66吨,项目建设完成后,运行该新建锅炉及现有5号、6号锅炉,现有3号、4号锅炉作为备用炉,全厂运行总装机容量为300t/h。
1.切实做好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废气、废水治理措施及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空气环境、水环境及声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新建锅炉产生的锅炉废气及点火废气经处理后通过90米高烟囱(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即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规定要求。灰仓、渣仓废气均经相应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分别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通过采取可行且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颗粒物等周界外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锅炉排水、除盐站排水经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污水中各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空气、水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14号)中超低排放管控要求,经现有排污口排入松花江。
4.通过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5.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态废料。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相关推荐